永丰信贷有限公司 ("本公司")
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政策致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的通告 ("本通告")

尊重及保障个人资料之私隐权是永丰信贷有限公司「本公司」的一贯政策。遵守条例不单是我们管理层所奉行的宗旨,同时更是本公司每位职员的直接责任。本通告清楚规定有关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及如何确保个人资料不被外泄。本公司将小心保管资料当事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于有需要时,资料当事人有权查阅及更正有关他的个人资料。资料当事人须注意下列各事项:


  1. 1. 「资料当事人」一词,不论于本通知何处提及,包括以下为个人的类别:
     
    • 本公司提供的信贷及相关贷款服务和产品的申请人或客户 / 用户及其被授权人;
    • 基于对本公司负有的责任而出任担保人、保证人及提供抵押、担保或任何形式的支持的人士;
    • 任何公司申请人或客户 / 用户的董事、股东、高级职员及经理;及
    • 本公司的供应商、承建商、服务供应商及其他合约对手。
  2. 2. 资料当事人在开立或延续户口、建立或延续本公司信贷或分期贷款或要求本公司提供服务时(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之私人贷款、循环贷款、楼宇按揭及楼宇估价服务等)需不时向本公司提供有关的资料,以作处理及审批该项申请。本公司亦会向第三方(包括客户因本公司产品及服务的推广以及申请本公司产品及服务而接触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收集与客户有关的资料(包括从获核准加入多家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模式的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贷资料服务机构」) 接收个人资料)。
  3. 3. 若资料当事人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该等资料,可能会导致本公司无法开立或延续户口或建立或延续本公司信贷或分期贷款或要求本公司提供服务。
  4. 4. 资料当事人与本公司在延续正常业务运作中,本公司亦会收集资料当事人的资料,例如,亲身或以电话或网上申请贷款或延续分期贷款户口,包括经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所获得的资料。
  5. 5. 资料当事人的资料可能会用于下列用途:
     
    • 提供服务和信贷便利给资料当事人之日常运作;
    • 在资料当事人申请信贷时进行的信贷调查,及每年进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别户口审查。该等户口的审查将协助本公司判断应否增加或减少资料当事人的信贷额或维持资料当事人的信贷额不变;
    • 编制及维持本公司的信贷评分模式;
    • 协助其他在香港获核准加入多家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模式的信贷提供者(以下简称「信贷提供者」) 作信用检查及追讨债务;
    • 确保资料当事人维持可靠信用;
    • 设计为资料当事人使用的财务服务或有关产品;
    • 为本公司的财务产品或服务及/或其他指定的人仕或商务上的合伙人作出的产品发展、研究、设计、推行及推广及为各类产品或服务的营运及管理用途;
    • 计算本公司与资料当事人之间的债务;
    • 向资料当事人及为资料当事人的责任提供抵押的人仕追收欠款;
    • 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为履行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例的规定而作出有关披露;
    • 为符合根据任何本集团计划下就遵从洗黑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或其他非法活动之批准或防止或侦测而作出本集团内资料及信息分享及/或任何其他使用资料及信息的任何责任、规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 与资料当事人或其他人仕的资料作比较以进行信贷调查,资料核实或以其他方法产生或核实资料,不论有关比较是否为对该资料当事人采取不利的追讨行动;
    • 使本公司的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本公司对资料当事人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意图成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及
    • 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6. 6. 本公司会对其持有的资料当事人资料保密,但本公司可能会把该等资料提供给下述各方作第(5)段列出的用途:
     
    • 任何代理人、承包人、或向本公司提供行政、电讯、电脑、付款或证券结算或其他与本公司业务运作有关的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提供者;
    • 任何对本公司有保密责任的人,包括本公司集团内已承诺保持该资料保密的公司;
    • 付款本公司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载有关于收款人的资料);
    • 任何付款到资料当事人账户的人士;
    •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而在资料当事人欠账时,则可将该等资料提供给收数公司;
    • 本公司在根据对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具法律约束力的规定下而有责任对任何人作出披露;及
    • 本公司的任何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就本公司对资料当事人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
  7. 7. 就以上第5(b)段之目的,本公司可不时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查阅及提取资料当事人的个人信贷资料,以检讨任何与信贷安排相关的下述事项:
     
    • 增加信贷额;
    • 缩减信贷额(包括取消信贷或降低信贷额);或
    • 与资料当事人制订或推行债务安排计划。

      本公司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查阅资料当事人的个人信贷资料时,必须符合根据该条例核准和发出之《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的规定。
  8. 8. 就2011年4月1日或以后有关资料当事人按揭申请之资料(不论作为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及不论以资料当事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本公司(以其自身及/或代理人身份)可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下述关于资料当事人的资料(包括任何但不限于下述资料中不时更新之任何资料):
     
    • 全名;
    • 就每宗按揭的身份(即作为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以及不论以资料当事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
    • 身份证号码或旅游证件号码;
    • 出生日期;
    • 通讯地址;
    •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号码;
    • 就每宗按揭的信贷种类;
    •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状况(如生效、已结束、撇账(因破产命令除外)、因破产命令的撇账);及
    •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结束日期(如适用)。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会使用上述由本公司提供的资料,统计资料当事人(分别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身份,及不论其以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不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信贷提供者持有之按揭宗数,于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个人信贷资料库内让信贷提供者共用(惟受限于按条例核准及发出之《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的规定)。
  9. 9. 根据条例中的条款及根据条例核准和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任何资料当事人有权:
     
    •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他的资料及查阅该等资料;
    • 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有关他的不准确的资料;
    • 查明本公司对于资料的政策及惯例和获告知本公司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
    • 查询并获本公司回覆,例行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收数公司披露的个人资料类别,及获本公司提供进一步资料,以便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收数公司提出查阅和改正资料的要求;及
    • 于悉数清偿欠款而结束账户时,指示本公司要求该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从资料库删除本公司曾经提供的账户资料,惟是项指示须于结束账户后5年内发出,而该账户在紧接结束之前5年内,并无拖欠超过60天的记录。假如该账户有拖欠超过60天的记录,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可以保留有关记录,直至欠款悉数清偿之日起计满5年为止,或本公司接获的解除破产令生效日期起计满5年为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10. 10. 根据资料当事人给予本公司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之指示,本公司可能会使用应用程式介面「API」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转移资料当事人的资料,以作本公司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所通知资料当事人的用途及/或资料当事人根据条例所同意的用途。
  11. 11. 根据条例的条款,本公司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12. 12. 在直接促销中使用资料 - 

      本公司拟把资料当事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而本公司为该用途须获得资料当事人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就此,请注意︰
     
    • 本公司可能把本公司不时持有的资料当事人姓名、详细联络方式、产品及服务组合资料、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数据用于直接促销;
    • 可用作促销下列类别的服务、产品及促销标的:
       
      1. 所有贷款产品服务 ; 
      2. 奖赏、奖励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3. 本行品牌合作伙伴提供之服务及产品 (该等品牌合作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视情况而定);及
      4.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赠;
    • 上述服务、产品及促销标的可能由本公司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 (就捐款及捐赠而言)征求:
       
      1. 本集团之任何成员;
      2. 第三方奖赏、客户或会员、合作品牌或优惠计划供应商;
      3. 本公司及∕本集团之任何成员之品牌合作伙伴 (该等品牌合作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视情况而定);及
      4. 慈善或非牟利机构;
    • 除由本公司促销上述服务、产品及促销标的以外,本公司亦拟将以上(12)(a) 段所述的资料提供予以上(12)(c)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在促销该等服务、产品及促销标的中使用,而本公司为此用途须获得资料当事人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
    • 本公司可能因如以上(12)(d)段所述将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获得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本公司会因提供资料予其他人士而获得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本公司会于以上(12)(d)段所述征求资料当事人同意或不反对时如是通知资料当事人。

      * 如资料当事人不希望本公司如上述使用其资料或将其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销用途,资料当事人可通知本公司行使其选择权拒绝促销。
  13. 13. 资料当事人可随时及在不收任何费用下选择不收取本公司之宣传资料,请以书面形式通知资料保障主任。
  14. 14. 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惯例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资料保障主任
    永丰信贷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83号新纪元广场中远大厦10楼1001-8室
    电话:2303 8633
    传真:2334 2859
  15. 15. 本公司在批核信贷申请或将来贷款户口覆阅时,可能参考由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当事人的信贷报告。假如资料当事人有意索取有关报告,本公司会向其提供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详细联络资料,详情可浏览本公司网站www.wfcredit.com.hk/mcra
  16. 16. 本通知不会限制资料当事人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
  17. 17. 本通知将构成资料当事人在本公司现在或将来所持有贷款户口或与本公司的相关协议或安排的条款及条件一部份。如有歧异,以本通知为准。

日期: 2024年9月
附注:如上述通告与英文版本有异,则以英文版本为准。

 


永丰信贷有限公司 ("本公司")
个人资料的实务声明

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


本公司可能会收集阁下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资料、联络资料、财务状况资料等,以用于在收集阁下的个人资料时或之前向阁下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收集声明中所订明之收集目的。阁下提供个人资料属自愿性质。然而,如果阁下未能向我们提供所需的个人资料,我们可能无法向阁下完全提供所要求之资讯、服务或活动,我们亦可能无法满足阁下的要求或回应阁下的查询。


原则


本公司会遵从以下的资料保障原则:


  1. 第1原则: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与方式
    个人资料是为了直接与本公司的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目的而收集,且只会收集就该目的所必需的或直接与该目的有关的资料,本公司确保其所收集的资料属足够但不超乎适度。本公司将以合法及公平的方式收集个人资料,并会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资料当事人得悉所收集的资料的用途。
     
  2. 第2原则:个人资料的准确性及保留期间
    本公司会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有关的个人资料是准确及最新的。保存个人资料的时间,不会超过达到使用资料的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关的目的)所需的时间。
     
  3. 第3原则:个人资料的使用
    本公司向资料当事人保证,未得资料当事人的订明同意,其个人资料不会用于在收集有关资料时所指定的目的或直接有关的目的以外的用途。
     
  4. 第4原则:个人资料的保安
    本公司会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保障个人资料不会未经授权的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删除或使用。
     
  5. 第5原则:透明度
    本公司会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任何人能确定本公司在保障个人资料方面的政策及实务、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以及持有或使用这些个人资料的目的。
     
  6. 第6原则: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
    资料当事人有权确定本公司是否持有他/她的个人资料和要求查阅及/或更正他/她的个人资料。
     

日期: 2021年7月
附注:如上述通告与英文版本有异,则以英文版本为准。